■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訂明: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準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后確定。
■關于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及香港特區的居留權
根據在1997年7月1日起實施的《入境條例》附表1第二段,任何人士如屬以下任何一項,即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并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a)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b)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于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c)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定的人。
(d)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并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e)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后(d)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f)(a)至(e)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