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相關實施細則修訂 凍結罪行相關財產有效至法律程序完結
2023年12月15日17:01 | 來源:新華網
小字號
新華社香港12月15日電(記者褚萌萌)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15日消息,《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修訂)當日刊憲公布并即日生效,規定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發出的凍結財產通知書在相關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到相關法律程序完結為止。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特區執法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采取的各種措施,并授權特區行政長官會同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根據2020年7月7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可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凍結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通知書有效期最長為兩年。只有在相關偵查按理不能在通知有效期屆滿前完成時,法院方可批準延期。就通知書有效期是否可以在相關法律程序(特別是刑事檢控程序)完結前延長,原實施細則沒有作出清晰規定。
此次由特區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制定的修訂,明確規定通知書在與其相關的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到相關法律程序完結為止。特區政府新聞處介紹,修訂能更有效避免相關案件被告人在法律程序完結前不當處理罪行相關財產,引起國家安全風險。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此次修訂可以讓特區政府繼續有效防范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修訂屬技術性修訂,沒有改變發出通知書的基礎或原則。若有關法律程序尚未完結,相關通知書暫時繼續有效實屬理所當然。
發言人指出,修訂后,相關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財產權仍然依法受到保障。受通知書影響的人可根據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申請撤銷通知書,或者申請特許或更改特許處理財產。有關申請特許的機制,在防范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與保障財產權之間作出了平衡。
(責編:艾雯、吳成良)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